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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西社区工作者备考:浅析宪法修正案考点

延安人事考试网 | 2018-08-2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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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宪法修正案考点

  在整个公共基础法律科目的学习中,有很多学生反映宪法学起来比较枯燥乏味,而且很多宪法理论难以理解,同学们有这样的感受很正常,因为毕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且宪法思维及理论也是近代才有,我国最早的宪法可以追溯到清末新政时期的《钦定宪法大纲》,而后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统治之后建立中华民国,制定了我国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中国时期前后制定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社会主义宪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八二宪法,而且宪法也不是一层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也一直在修正,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我国进行了五次修正,所以说宪法的内容和我国的政治联系比较紧密,并且很多制度都是顶层设计,所以有的同学学起来比较吃力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学宪法的时候不能纯靠背,有些条文为和当时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要结合当时的历史去记忆,可能会比较容易。下面就以2018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例,给大家总结下本次修正案的考点。

  本次修正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条,具体的有: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也就是说这次修正把第四代领导人的智慧结晶——科学发展观和第五代领导人的智慧结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入到了国家指导理论中了;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表明我国现在真正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从静态的“法制”转向全方位的动态的“法治”

  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谐”、“美丽”也是响应我国现在的追求,“强国”也是我党十九大时的新提法,因为新中国在1949年站起来了,经过40的改革开放富起来了,那在富起来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强起来,表达了我国民族复兴的愿望。

  2、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总结出了很多中国经验。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3、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4、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十八大到十九大五年时间提到的最多的关于外交关系的内容。
  5、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为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我们要时刻铭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6、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7、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8、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9、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早在2014年十八大四中全会上提出过,这次加入宪法也是意料之中,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使得宪法在我国人民的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10、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11、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2、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可以说从第10条到第12条都是有关国家监察委员构成的内容。

  13、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在这次修正中删掉了,也就是说国家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没有届数限制。

  14、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关于国务院的职权,删掉了监察职权,因为我国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会统一行使国家所有的监察职权,不过国务院的职权当中增加了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可见我国对生态的高度重视。

  15、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6、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7、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8、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16条到第18条都是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建设内容。

  19、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20、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本次宪法新增条文主要与我党在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党代表大会上的内容有关,所以要想理解本次修正案的内容还是要把十九大内容吃透,而且根绝法律考试的重者恒重,新者恒重的特点,今年的考试考查宪法修正案的几率比较大,所以广大考生还是要在这些知识点上下功夫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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