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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延安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析

华图教育 | 2019-08-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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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新修内容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规重点,今天我们一起来解析一下。

  下列选项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

  A. 甲对于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 乙对于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C. 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案件。

  D. 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答案】AB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注意】本题答案常规重点为A、B选项。在事业单位行政诉讼法讲解过程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一个重点内容,是事业单位的常考点。(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这两个是经常考察的内容。学员在学习的时候要结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来确定选项。被告只有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常混淆的知识点是若厅级部门作为被告,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离开管辖,学员对于这一知识点要准确掌握。

  本题的陷阱选项在C、D。在之前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而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集团诉讼,只剩下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删除了重大二字,只要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两个知识点属于简单知识点,掌握细节记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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