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考试公基备考—《收养法》高频考点
2018年陕西省社区考试公告即将发布,通过对历年社区考试真题进行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有关法律考题考查比例有所提高,而且范围更加广泛。为了更好的备考社区考试以下是关于民法中收养法高频考点梳理。
一、收养的原则
1. 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2.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3.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3.其他条件:
①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③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④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⑤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收养的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4.出卖亲生子女的,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真题回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B.徐某,男,年近不惑,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C.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D.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张某的年龄不符合要求。故A项错误
B选项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当超过40岁。选项中未表明收养人与残疾女童的年龄差异符合法定年龄差异。故B项是错误的
C选项收养关系是在登记之日建立的。故C项是错误的
D选项父母和成人收养儿童正在恶化,不能一起生活。可以终止领养关系。故D项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