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定范围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但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其中,货币收入指的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实物收入: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等,由于其不好定价,故需要进行评估。
二、遵循原则
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管理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5.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6.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四、如何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另一方面,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发放形式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